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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滨海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顾鹏程,陈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被执行人滨海宏驰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顾鹏程。被执行人陈光。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滨海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顾鹏程、陈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7300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滨海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顾鹏程、陈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在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滨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XXXX北区XX号地块的房产,且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光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名下车牌号为苏J×××××汽车,因车辆未能查找到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XXX号房屋;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财产处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