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西坤、刘春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坤,刘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西坤(曾用名张西昆),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人张西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潘勇,李思语(实习),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春刚,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人刘春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张西坤驾驶皖KH93**大型营运普通客车(张西坤为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从上海曹路镇出发回阜阳,行驶至南京汤泉高速服务区后换由被告人刘春刚继续驾驶。4月30日凌晨12时许,车辆行驶至滁新高速三塔镇阜阳西高速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查:皖KH93**大型客车核载48人,实载86人(不包含4名免票儿童),其实际载客量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二被告人严重超载行为危及到车上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查处照片、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西坤、刘春刚从事旅客运输,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西坤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该案系公安机关接报警后现场查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张西坤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西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春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胜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