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振清诉被告司振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清,司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298号原告:袁振清。被告:司振生。原告袁振清诉被告司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袁振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袁振清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