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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振清诉被告司振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清,司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298号原告:袁振清。被告:司振生。原告袁振清诉被告司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袁振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袁振清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