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萍,任总经理职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成,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张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