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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贾国强与闫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强,闫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198号原告贾国强,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被告闫爱军,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强与被告闫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国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国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檀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