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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811号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5号星语林·名园大门。法定代表人:李运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炬,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志波。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向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