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久为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久为服饰有限公司,余华君,龚士庆,龚旭春,孙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宁波久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13-3)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612837682。法定代表人:龚士庆。被执行人:余华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士庆,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旭春,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云科,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397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久为服饰有限公司、余华君、龚士庆、龚旭春、孙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余华君的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受偿1579230.79元,余款420769.21元及利息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未履行部分的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82执1593号案件的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