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大才与桂保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大才,桂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安大才,男,彝族,1942年2月11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桂保昌,男,回族,1965年9月17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安大才于2017年3月14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00.00元,执行费为50.00元,合计3950.00元。本院在执行安大才与桂保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