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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231号原告陕西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金城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9840744-2。法定代表人杜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爱国,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梅玫,女,1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博,男,汉族,系原告梅玫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天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亚娟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