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朝明与朱建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明,朱建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760号原告:张朝明,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建栋,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张朝明与被告朱建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朝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朝明负担。审 判 长 祝建设人民陪审员 程俊英人民陪审员 王超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智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