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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朝明与朱建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明,朱建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760号原告:张朝明,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建栋,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张朝明与被告朱建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朝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朝明负担。审 判 长  祝建设人民陪审员  程俊英人民陪审员  王超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智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