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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彭继伟与王喜庆、秦邵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继伟,王喜庆,秦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彭继伟,男性,住胜利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喜庆,男性,住胜利农场。被执行人:秦邵勇,男性,住黑龙江省胜利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继伟与被执行人王喜庆、秦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喜庆住房公积金扣划并给付给申请人彭继伟,经双方协商和解,余款由王喜庆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2执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喜庆、秦邵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