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彭继伟与王喜庆、秦邵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继伟,王喜庆,秦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彭继伟,男性,住胜利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喜庆,男性,住胜利农场。被执行人:秦邵勇,男性,住黑龙江省胜利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继伟与被执行人王喜庆、秦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喜庆住房公积金扣划并给付给申请人彭继伟,经双方协商和解,余款由王喜庆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2执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喜庆、秦邵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