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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月琴、歙县华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月琴,歙县华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余月琴,女,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和利,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华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陈奇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福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月琴与被执行人歙县华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歙县华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偿还了10000元,后就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