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齐与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齐,李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11号原告:高齐,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李科,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齐诉被告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齐撤回对被告李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齐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