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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齐与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齐,李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11号原告:高齐,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李科,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齐诉被告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齐撤回对被告李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齐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