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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振权与朱笑三、李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振权,朱笑三,李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994号原告:安振权,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朱笑三,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李云飞,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振权诉被告朱笑三、李云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振权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笑三、李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振权撤回对被告朱笑三、李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安振权负担。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曼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