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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3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9995—X。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玫,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玫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玫名下存款人民币1859.5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