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黄牧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黄牧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55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19座二楼之四。主要负责人:张勇。被告:黄牧四,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黄牧四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