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开群、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群,王伟,杨婷,陈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开群,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婷,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凤兰,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杨开群与王伟、杨婷、陈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59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杨开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杨婷、陈凤兰偿还借款113656.8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杨婷、陈凤兰送达了(2017)皖0406执429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在合肥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A×××××;发现被执行人杨婷在淮南市登记的机动车牌号为皖D×××××宝马牌机动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陈凤兰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太阳都市支行有存款10100.2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王伟、杨婷、陈凤兰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婷所有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铂蓝美地22号楼1003室房屋,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上述车辆、存款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伟、杨婷、陈凤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客观原因,上述房产并未拍卖成功。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杨开群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张海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成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