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3252田金平与无锡市佳辉轴承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佳辉轴承厂,田金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2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市佳辉轴承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XX村。投资人:薛敏霞,该厂厂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金平,女,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上诉人无锡市佳辉轴承厂因与被上诉人田金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佳辉轴承厂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无锡市佳辉轴承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佳辉轴承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佳辉轴承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云审 判 员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许晓倩书 记 员 王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