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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董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董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128号原告: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周龙,系公司职员。被告: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书通,董事长、被告:董书杰,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董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原告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克俭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审判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