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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大明与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大明,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大明,男,195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广场北100米吉长北线零公里。法定代表人:矫庆辉,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元,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大明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神经精神病总医院(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大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大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大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宋 国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