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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执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永强与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朱军成、芦丽娜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朱军成,芦丽娜,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2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永强,男,汉族,住神木县。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应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应虎,男,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辉,女,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朱军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芦丽娜,女,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董事长。高永强与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朱军成、芦丽娜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等四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进行担保并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查封其持有的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平利县陈家沟钒矿的采矿权。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0%持有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100%的投资权益,金额为30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平利县陈家沟钒矿的采矿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张新民执 行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