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梅才友与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才友,胡四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梅才友,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胡四川,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梅才友与胡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四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梅才友给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和违约金100000元及利息;二、向梅才友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1800元及执行费104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梅才友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梅才友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红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佩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