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川343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冕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自云、赵枝芹、宋发林、金万兰、王显祥、邓显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法定负责人,余自云,赵枝芹,宋发林,金万兰,王显祥,邓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7)川3433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法定负责人:郭波。被执行人:余自云。被执行人:赵枝芹。被执行人:宋发林。被执行人:金万兰。被执行人:王显祥。被执行人:邓显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冕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自云、赵枝芹、宋发林、金万兰、王显祥、邓显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