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进福与赵秀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福,赵秀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39号原告:王进福,男,194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秀兰,女,194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进福诉被告赵秀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进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