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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跃辉、张小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辉,张小毛,汪锦娟,安庆师范大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辉,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毛,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锦娟,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庆师范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闵永新,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名祥,男,该校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精兰,女,该校职工。上诉人王跃辉因与被上诉人张小毛、汪锦娟、原审被告安庆师范大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跃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毅审判员  江韵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