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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连平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连平,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大巷子街***号。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2012年11月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世全,男,1969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文盲,务农,家住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同心村*组**号。201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小兵,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文盲,务农,家住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卫国村*组**号。2001年11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从富顺县乘车来到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欲扒窃作案。当日上午8时许,三名被告人来到自贡市职业技术学校公交车站登上61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由被告人王连平、王小兵负责挡人望风,被告人王世全趁失主不备将失主陈某某挎包拉丝拉开后扒窃钱包一个,三名被告人盗得失主陈某某现金2400余元。被告人王连平、王小兵各分得赃款400元;被告人王世全分得赃款1600余元。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王世全处扣押赃款397.5元并已发还给失主陈某某。2017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在自贡市职业技术学校公交车站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王世全首先交待了2017年5月20日早上伙同被告人王连平、王小兵盗窃失主陈某某现金2400余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失主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本案属共同故意犯罪,本案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各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评判进行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王连平、王世全、王小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王世全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王连平、王小兵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本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对被告人王连平、王小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世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连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世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三、被告人王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四、责令被告人王世全退赔失主陈某某被盗现金一千二百零二元五角(已扣除发还三百九十七元五角);被告人王连平、王小兵各退赔失主陈某某被盗现金四百元,三名被告人对赔偿款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