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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XX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XX,景县XX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执行人孙XX,男,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景县XX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XX、景县XX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衡执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06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衡执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刘明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