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聂志强与祝培林江惠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志强,祝培林,江惠,王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717号申请执行人:聂志强,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明华,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祝培林,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江惠,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王元国,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志强与被执行人祝培林、江惠、王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2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