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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XX申请执行汪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汪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系红河州芷村林场退休职工,住蒙自市州公务员小区XX被执行人:汪X,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蒙自市新村XX号。被执行人:刘XX,女,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系红河州芷村林场退休职工,住蒙自市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汪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X、刘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后,两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汪X、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XX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起以该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诉讼费9700元、公告费520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刘亚萍有本田牌云G**车辆一辆、铃木牌云GX**车辆一辆,但该两车辆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下落;被执行人汪X无车辆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未登记有相关公司;被执行人汪X在蒙自市凤凰路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套(该房屋房产证号为000503**号、建筑面积为1219.32平方米),但该房屋已于2015年2月28日在中国民生银行红河分行进行了抵押登记(该银行在本院未向被执行人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2月18日、2016年4月7日被查封。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XX的工资账户。本院认为,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两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现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两被执行人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此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