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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恢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卢新平、丁文久、卢思颖与张登全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平,丁文久,卢思颖,张登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新平,男,汉族,1951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丁文久,女,汉族,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卢思颖,女,汉族,2005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登全,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卢新平、丁文久、卢思颖与张登全人格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登全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华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7079.5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登全的银行、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张登全有安置住房一套,已采取查封、扣留租金措施,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卢新平、丁文久、卢思颖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登全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