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2004号原告:吴某1,男,生于1984年12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常州县。被告:杨某,女,生于1984年4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吴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浙江上班时相识,××××年××月××日在常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2,2013年3月8日生气后,被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1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吴某2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子女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1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原、被告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亦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