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民初9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海南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符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9523号原告:海南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法定代表人:李潮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符某某,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春,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发现本院已在先受理符某某作为原告起诉海南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案号为(2017)琼0106民初8556号,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即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170号仲裁裁决书】而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与(2017)琼0106民初8556号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琼0106民初8556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张汉政审判员李光平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