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欧阳志华与吴国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志华,吴国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723号原告:欧阳志华,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星子县,被告:吴国红,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武,永修县白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阳志华被告吴国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欧阳志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欧阳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计1442.5元,由原告欧阳志华负担。审判长 王 琨审判员 黎哲风审判员 杨小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