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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敬堂与李艳涛、裴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堂,李艳涛,裴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793号原告李敬堂,男,汉族,1942年6月18日生,现住双辽市。被告李艳涛,男,汉族,1974年7月7日生,现羁押于梅河口监狱。被告裴培,女,1982年1月21日生,现住双辽市。原告李敬堂与被告李艳涛、裴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已在公安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本院依法不再进行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敬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