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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誉威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誉威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3号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葑水港村。法定代表人:孙轮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誉威国际有限公司(UNITEDWAY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弥敦道*******号汉密尔顿商业大厦**楼*层。被告: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誉威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坚儿审 判 员  刘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李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