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誉威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誉威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3号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宁波市鄞州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葑水港村。法定代表人:孙轮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誉威国际有限公司(UNITEDWAY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弥敦道*******号汉密尔顿商业大厦**楼*层。被告: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厚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誉威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誉威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海曙荣志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坚儿审 判 员 刘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李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