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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志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349号罪犯李志文,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常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文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5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李志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性判项基数大,履行数额少等情况,对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减刑幅度,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谢 琼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