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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黄宗富、余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富,余应喜,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951号申请人:黄宗富,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应喜,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陈娟,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人黄宗富与被申请人余应喜、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宗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德安县宝塔工业园西区平安苑2号楼16-17号门面。同时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德安县宝塔大道(兴祥小区)2幢1-××号房产证为德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宗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应喜、陈娟坐落于德安县宝塔工业园西区平安苑2号楼16-17号门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