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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其禄与唐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禄,唐华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330号原告:黄其禄,男,汉族,1975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唐华彪,男,汉族,1976年05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黄其禄与唐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其禄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息两分支付原告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时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黄其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其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其禄撤回对被告唐华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黄其禄负担。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钰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