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国友、温岭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友,温岭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友,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1648-5。法定代表人:张钦煌,该公司执行董事。赵国友诉温岭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城公司)、浙江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正方、林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10民初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农贸城公司应偿还赵国友借款本金21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03元,由农贸城公司负担215588元。2016年6月15日,因农贸城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义务,权利人赵国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另有其他案件正在本院执行,故本案一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负有大量债务,其另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在其他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虽有房地产可供执行,但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其所负的全部债务,且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已被查封。为此,申请执行人赵国友提出了对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2017年7月27日,经移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农贸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友的本案债权暂未能实现。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赵国友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调查材料、执行转破产材料、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杨振东审 判 员 金文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