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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一野、黄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一野,黄建明,鲁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一野,女,1959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建明,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鲁李玲,女,1966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一野与被执行人黄建明、鲁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建明、鲁李玲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明、鲁李玲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