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41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阳,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中专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里*号楼2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2014年10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阳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阳通过手机微信分别加被害人李某、王某为好友后,假以谈对象为名,编造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6500元,后经李某催要,被告人李阳退还李某人民币22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对李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阳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被害人李某为好友后,谎称自己为北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假以谈对象为名,于同年5月至7月期间,编造个人生病、父亲生病急需用钱等理由多次在天津市北辰区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7000元,后经被害人李某催要,被告人李阳退还李某人民币22000元。2017年2月1日至同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阳再次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后,谎称自己为北京国际航空公司人员,假以谈对象为名,编造其本人参加国航等级考试、其母亲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理由,在天津市北辰区4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钱财共计人民币95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李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记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阳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李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依法退赔被害人李德阳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双双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骏人民陪审员  季景艳人民陪审员  季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