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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苍梧汽车总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苍梧汽车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苍梧汽车总站,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8992711821。主要负责人:傅国军。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6]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粤中交罚[2016]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苍梧汽车总站(以下简称苍梧汽车总站)使用桂D×××××大型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苍梧汽车总站罚款1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苍梧汽车总站依法送达了粤中交罚[2016]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梧汽车总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苍梧汽车总站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苍梧汽车总站缴纳罚款1000元。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6]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6]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