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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于克彬、倪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克彬,倪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于克彬,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倪祥国,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于克彬与被执行人倪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鲁0826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