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祥诚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祥诚物资有限公司,张丽玲,陈育涛,徐金艳,张意平,李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08号浦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黄旭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祥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1栋28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意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丽玲,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陈育涛,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徐金艳,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张意平,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李春娥,女,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祥诚物资有限公司、张丽玲、陈育涛、徐金艳、张意平、李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祥诚物资有限公司、张丽玲、陈育涛、徐金艳、张意平、李春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7)鄂01执28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房地产,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祥诚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十九街支行32×××18账户上32102元、被执行人徐金艳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70×××01账户上31850元至本院账户。本院作出(2017)鄂01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丽玲采取限制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院拟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同案外人协商债权转让事宜”为由,未明确处置意见,致使本案评估工作无法启动。本院已用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权正在协商转让中,新的债权人尚不确定为由对财产处置没有明确意见,属有财产但客观不能处置,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祥诚物资有限公司、张丽玲、陈育涛、徐金艳、张意平、李春娥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00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