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444号之二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5708987Q(1-1)。法定代表人:张小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张李新街(X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2781616B(3-4)。法定代表人:丁立满,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皖0124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皖0124执189号案件执行标的款12万元,同时查封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皖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2017年8月29日,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皖0124执189号案件执行标的款1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安徽省庐江县亿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皖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薇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