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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杨金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杨金钗,吴良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杨金钗,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良勤(系被告杨金钗丈夫),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杨金钗、吴良勤诉讼费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移送执行,诉讼费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