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镇平县五谷丰农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吕保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五谷丰农资有限公司,河南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吕保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718号原告:镇平县五谷丰农资有限公司(原镇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金色谷农资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新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4AMNXN(1-1)。法定代表人:张荣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兴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0981144003(1-1)。法定代表人:谢新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保舟,男,生于1969年1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镇平县五谷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平农资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富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科技公司”)、吕保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华富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化肥的销售协议,该协议由吕保舟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两次给华富科技公司汇款35万元,被告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9月12日期间,仅向原告发货150吨,折款247000元。因化肥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原告已售出的复合肥被农户纷纷退货,化肥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请求华富科技公司立即退还剩余货款103000元,赔偿来回调货费用5276元,降价损失10450元,总计118726元及其利息,吕保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富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华富科技公司与镇平农资公司、吕保舟签订的化肥销售协议时曾就管辖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若出现纠纷,由华富科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镇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签订销售协议书中,第三项中第3条约定,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内容如有变动,以补充协议为准。如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本案中,被告华富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为唐河县,按约定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唐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姜 贇人民陪审员 王小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