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科明,刘国明,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84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被执行人刘科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国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玉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科明、刘国明、刘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3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