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127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3.夫妻共同债务欠张某某1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陈某,现年4周岁。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无财产,无存款,有债务欠张某某15000元由原告偿还。被告陈某某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陈某现年4周岁。无家庭财产,无存款,有债务欠张某某1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陈某,现年4周岁,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此款从2017年9月份开始于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至陈某18周岁时止。三、家庭债务欠张某某15000元由原告张某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德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