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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与付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付海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994号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钱永伟,男,1985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经营者,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民,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海宾,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与被告付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红山区小钱汽车修理门市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